(2017)黔2328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啟学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啟学,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598号原告:朱啟学,男,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龙县,被告:张波,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龙县。原告朱啟学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啟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啟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啟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啟学负担。审判员 周明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启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