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静杰与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杰,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8427号原告:吴静杰,男,197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8层803室。法定代表人:袁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琼,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静杰与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吴静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静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静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