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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士城、黄翠兰等与李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城,黄翠兰,李艳,董苏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839号原告:高士城,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黄翠兰,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艳,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董苏婕,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城、黄翠兰与被告李艳、董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高士城、黄翠兰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等,但原告高士城、黄翠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