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运行申请湖南福寿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84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运行,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城北和森大道与XX路交汇处,联系方式无。法定代表人邹焕宇。被保全人湖南福寿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双峰县。法定代表人刘卫。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运行申请湖南福寿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运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坐落锁石镇锁石村房产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