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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63号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北环路东首交警队东。经营者:席宪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文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万元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宁津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财产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