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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战东芳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东芳,李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异17号案外人:孙世娟,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凤翔镇。申请人:战东芳,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萝北县。被申请人:李兰君,女,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现住萝北县凤翔镇。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战东芳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孙世娟对(2016)黑0421民初第983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世娟称,2013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李兰君将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一号楼2层9号门市房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交付全部购房款。2017年3月1日,案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此门市被法院查封,因该门市被案外人依法取得,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3年11月12日,案外人与被申请人李兰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兰君将该房屋以15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当日案外人交付全部购房款,2014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李兰君将该房屋于交付给案外人使用至今,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5月4日案外人与宋桂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一号楼2层9号门市房出租给宋桂斌,并且每年签定一次合同;2016年10月25日申请人战东芳向本院申请对该门市进行查封,且本院于当日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于2013年11月12日从李兰君手中购买了争议的房屋,给付了购房款,并实际使用至今,虽然案外人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案外人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案外人申请解除对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一号楼2层9门市房查封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张万琴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