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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邹琳璘、蔡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琳璘,蔡传琼,陶善来,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邹琳璘,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蔡传琼,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陶善来,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七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善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琳璘与被执行人陶善来、蔡传琼、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皖N×××××、皖N×××××、皖N×××××车辆,后经拍卖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扣除相关费用,抵债金额为本金311070元。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陶善来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裁定限制被执行人蔡传琼、陶善来出境、禁止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名称等变更登记及注销行为。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因设定抵押等暂不宜处理,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未清偿债务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