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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雷雪英与XX、孔漳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雪英,XX,孔漳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141号原告:雷雪英,女,51岁。被告:XX,男,25岁。被告:孔漳漳,女,24岁。原告雷雪英与被告XX、孔漳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雪英以被告XX、孔漳漳已搬离住所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雷雪英负担。审 判 长  余晓芸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