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2182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9幢3层337。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超,男,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杨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男,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诉被告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超,被告新里程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里程医院立即删除涉案摄影作品,并就其侵权行为在涉案作品使用的网站首页(www.bjnjh.com)刊登致歉声明向我公司赔礼道歉;2.判令新里程医院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河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EP-09449593编号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公司发现新里程医院未经许可,在其网站显示的“肠造口如何正确护理”中使用该作品,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新里程医院诉至法院。因新里程医院将涉案图片使用在肠道造口的医疗宣传中,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且新里程医院的使用未经过我公司授权,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编辑修改,侵犯了我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我公司要求其赔礼道歉。关于我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我公司根据涉案图片的正常市场销售价格即8000元-9000元为计算基数,因为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在特殊病症的宣传中,我公司请求双倍赔偿。我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为公证费1000元。新里程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1.我方使用涉案图片无过错。我方从网络公开途径下载涉案图片,目的是装饰网站,在下载过程中未收到关于图片权属问题的提示和需要付费试用的提示,不知晓原告享有该图片著作权,我方已尽到普通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涉案图片在网上大量传播,原告声称其是著作权人,不应放任涉案图片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并可供免费下载使用,原告疏于管理在前,诉诸法院在后的行为,造成包括我方在内的普通网络用户对网络信息的不信任,增加交易成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我方直到被诉才知道原告对涉案图片主张权利,我方在知悉涉案图片有权利人后立即停止使用。2.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涉案图片在中国图库网上的官方售价为12元,中国图库网工作人员称原告是中国图库网的投资方,中国图库网系“代理河图卖图片”,由此可知原告授权的涉案图片的售价仅为12元,即原告的损失为12元;我方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一直合规经营,如果原告认为我方存在侵权行为,只需要打个电话或者发个邮件,我方都会及时处理,我方完全可以支付得起12元的图片价格;对于原告对一张12元的图片采用高昂成本维权的意图和行为,我方表示质疑,且原告向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申请公证不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理开支”明显不合理且过分;我方使用涉案图片目的合法,且位置为官网三级页面子版块,位置隐蔽,使用方式为多张图片混合滚动播放,涉案图片停留在浏览器界面时间极短,故我方情节显著轻微,未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我方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及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3.原告存在敲诈勒索行为,原告提出的和解协议并未与我方协商,且存在以诉讼为要挟、捆绑销售的行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新里程医院提交百度搜索网络截图打印件,欲证明涉案权利作品在网络中大量存在,且未显示河图公司为其著作权人。因该证据形式为网络截图打印件,而网络信息瞬息变化,且河图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亦不予认可。而且涉案权利作品是否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是否标注著作权人,并不影响河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对侵权人进行维权。2.新里程医院提交中国图库网网页截图打印件、河图公司官网网页截图打印件、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手机通话录音光盘,欲证明涉案权利作品在中国图库网的销售价格是12元,且中国图库网是河图公司图片的公开售卖渠道。该组证据均无原件可供核实。河图公司认可其官网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认为从该页面上没有跳转到中国图库网的链接。本院亦认可河图公司官网网页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河图公司认可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中显示的电话号码010848331****为河图公司总机电话,但不认可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认为原告未提交原始载体,且录音来源渠道不合法,仅从录音无法判断是拨打河图公司总机电话。因该组证据中除河图公司官网网页截图打印件之外的证据均无原件可供核实,新里程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在庭后核实,确认已经无法在中国图库网找到涉案权利作品,手机通话录音光盘无法显示拨打和接听方的电话号码,从录音内容也无法得知拨打和接听的具体人员姓名等身份信息以及是否与涉案权利作品有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京作登字-2016-G-00331196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EP-09449593、作品类别为摄影作品的一幅作品(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河图公司,作品完成和首次发表的日期为2010年3月21日,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涉案权利作品内容为医生给病床上的病人看诊。河图公司提交了涉案权利作品电子版和河图创意网站网页打印件。2017年1月16日,经河图公司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相关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将以下公证过程记载于(2017)保古证经字第0134号公证书内。该公证书载明,新里程医院主办的首页网址为www.bjnjh.com的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官网中,在http://bjnjh.com/zaokou/网址显示的页面左侧的滚动图片中使用了一幅医生为病床上的病人看诊的图片,图片下方附文字“肠造口如何正确护理”。将该图片与涉案权利作品对比,人物表情、动作、衣着等细节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该图片系将涉案权利作品裁剪而成,裁去了涉案权利作品右侧近二分之一的部分,被裁去的部分包含一名年轻医生和一位护士。河图公司为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新里程医院提交民事和解协议打印件,欲证明河图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数额过高,具有强迫性,且捆绑销售,有敲诈勒索嫌疑。河图公司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新里程医院的证明目的。该协议甲方为河图公司,乙方为新里程医院,双方均未加盖公章,本院认为仅从该和解协议的内容无法得出新里程医院主张的证明目的。庭审结束后,河图公司撤回了关于新里程医院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河图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作品电子版、网页打印件、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河图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河图公司撤回关于新里程医院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主张,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不再处理。涉案侵权图片系在涉案权利作品基础上裁剪而成。新里程医院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涉案侵权图片,侵犯了河图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里程医院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河图公司认可新里程医院已经删除了涉案侵权图片,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至于新里程医院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河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新里程医院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新里程医院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侵权图片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对河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部支持。公证费为维权的合理开支,且河图公司提供了发票,故对公证费予以全额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北京新里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