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琦与被执行人张加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琦,张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刘琦,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张加庆,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受理﹝2017﹞黑02**执396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7﹞黑02**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张加庆到期债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终本,等到被执行人关鹏到期债务执行到位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执行员 陈 威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