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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鸿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鸿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鸿南,曾用名林福山,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抓获并寄押于福安市看守所,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2017年4月12日、6月12日、6月30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鸿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镇金、被告人林鸿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林鸿南饮酒后无故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本区后龙镇栖霞小区33幢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小轿车车身划损。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车牌号为闽C-×××××的小轿车车身右侧有三条划痕,其中两条长约5米、一条长约1.5米,车身后侧有一条长约1.8米的划痕,车身左侧有一条长约5米的划痕,引擎盖上有一条长约1.5米的划痕。经价格认定,被划损轿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867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林鸿南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林鸿南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已支付),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林鸿南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鸿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辨认照片,闽C-×××××号小轿车行驶证,公安机关勘验笔录、车辆被划损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制作说明、视听资料情况说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泉港价认定(201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收款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临时羁押收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鸿南无事生非,任意划损他人小轿车,车损价值计人民币38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鸿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鸿南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林鸿南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林鸿南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㈠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鸿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青竹审 判 员  陈碧梧人民陪审员  庄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舒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九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93)?)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