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献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献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献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献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曾献挺窜到阳西县织篢镇建新街中国农业银行对面一路边,贩卖价值1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叶某吸食。2017年6月6日,公安人员在阳西县织篢镇第二市场路灯附近将被告人曾献挺抓获,从曾献挺处缴获可疑毒品0.48克、手机等物品。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麻黄碱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献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缴赃笔录等、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记录、称量笔录及图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叶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献挺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曾献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献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曾献挺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曾献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献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毒品(共重0.4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