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兰宇与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宇,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302号原告:兰宇,男,住青冈县。被告: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职务经理。原告兰宇与被告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兰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兰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