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郑桂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桂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5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郭琦,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汉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郑桂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