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庆琴诉常德金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琴,常德金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901号原告:刘庆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敦艮,刘庆琴公公,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清,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金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刘庆琴与被告常德金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庆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庆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刘庆琴负担。审判员 李 继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