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唐前城、马胜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前城,马胜德,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4163号申请执行人:唐前城,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马胜德,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燕滨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前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胜德、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胜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