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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70号罪犯周玲,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沪高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6)沪二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将罪犯周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周玲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玲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全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