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申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强、傅玉芝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强,傅玉芝,董兰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申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傅玉芝,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兰霞,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系申请人李强之妻。再审申请人李强因与被申请人傅玉芝、原审被告董兰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李强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民终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且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被申请人傅玉芝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被告董兰霞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但在居间服务期间申请人李强给被申请人出具了《承诺》和欠条。申请人李强对涉案的承诺及欠条认可是其亲笔书写。《承诺》内容:“兹有办理0#柴油一事,若不能按批油操作流程完成,我愿承担在2013年12月14日下午3点支付傅玉芝的费用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但以上资料必须在2013年12月8日星期日前提交。承诺人:李志强2013年12月6日。”该承诺内容清楚无比,反映出各自的责任,由于申请人李强未按时付款,即于2013年12月15日向傅玉芝出具贰拾万元欠条。上述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申请人依此证据主张权利证据充分。申请人李强无证据证明自己书写的《承诺》和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李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书写承诺及欠条的法律后果,其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提交的《承诺》和欠条系伪造的;至于原审法院判决的逾期付款损失,是基于申请人李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当赔偿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李强主张其在居间活动中必要费用3万元应否由被申请人傅玉芝支付问题。申请人李强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供与中国石油相关人员联系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费用是用在涉案居间活动中及被申请人傅玉芝应当承担的证据,如若应由被申请人傅玉芝承担该费用,同样亦应有被申请人傅玉芝出具相关承诺等证据或从其欠款中扣除。故申请人李强主张该3万元应由被申请人傅玉芝支付无事实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依法有据。综上,李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