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耿彦文申请执行吴旭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彦文,吴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恢64号申请人耿彦文,女,1973年5月29日生。被执行人吴旭光,男,1971年2月19日生。耿彦文申请执行吴旭光合同纠纷一案,耿彦文申请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中发现存在错误,审委会决定再审,作出(2017)豫1224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24执恢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 # xB;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海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