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郝计明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马家庄乡罗家岔村民委员会寺沟小组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计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马家庄乡罗家岔村民委员会寺沟小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8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计明,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村民,现住娄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马家庄乡罗家岔村民委员会寺沟小组。住所地:娄烦县城汾源宾馆巷。法定代表人:司建国,村民小组长。再审申请人郝计明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马家庄乡罗家岔村民委员会寺沟小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l民终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计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郝计明提起民事确权诉讼于法有据。1982年再审申请人在本村小花沟栽植了大量落叶松,经过多年的治理,树木生长初具规模。1988年,经乡政府、县林业局核实,娄烦县人民政府为再审申请人颁发了娄林证字第1305号《林树权证》,确定寺沟村小花沟140亩落叶松归再审申清人所有。2015年,本村少数村民欲将再审申请人小花沟140亩落叶松树权侵占为集体所有,并多次向县、乡两级政府及市、县纪检部门上访。市、县纪检部门及县、乡两级政府为了社会安定,息事罢访,多次引导村民走诉讼司法程序,但村民不听劝告,非法向党和政府施压,不愿走诉讼程序。无奈之下,纪检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多次做再审申请人的工作,让再审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的规定,提起民事确权诉讼,引导村民依法进入司法程序。再审申请人作为一名老党员,相信、听从党和政府的安排,依法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因而,再审申请人提起民事确权诉讼于法有据。2、一、二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1982年造林,县、乡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于1988年为其法颁发《林树权证》,已完整地走完了维权发证的行政确权程序,一、二审法院却又错误地依该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让人民政府重新处理,这属于对法律理解的错误,适用的错误,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相矛盾,又与纪检部门及政府的指示相背离,所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完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并依法确认寺沟村小花沟140亩落叶松归再审申请人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家岔村民委员会寺沟小组与郝计明发生的林木权属纠纷,娄烦县人民政府已于1988年颁发娄林证字第1305号《林树权证》进行了确权,娄烦县林业局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证明,郝计明1988年娄林证字第1305号《林树权证》140亩林地,2011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未参加林改,原林树权证继续有效。故,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处理不当。罗家岔村民委员会如对政府的确权持有异议,可依法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志祥审判员 耿转成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