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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会利与刘繁荣、施雲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利,刘繁荣,施雲冲,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63号原告:张会利,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刘繁荣,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日辰跨境购物。被告:施雲冲,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南昌路南苑小区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孙宏海。原告张会利与被告刘繁荣、施雲冲、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会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会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