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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车新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车新宁,王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9153184X。主要负责人:朱开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车新宁,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延玲,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执行人车新宁、王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20日,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建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