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八五一〇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五一〇农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364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海天路南侧(北大产学研居日照基地)。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一〇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法定代表人:郭显文,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胜,八五一〇农场建设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龙,八五一〇农场综合业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一〇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一〇农场亦于2017年7月31日以同意与反诉被告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被告双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黑龙江省八五一〇农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反诉费6900元,共计29500元,由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卢春玲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