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蔡伯冲与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伯冲,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944号原告:蔡伯冲,男,194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双桥村15组,组织机构代码58669742-2。法定代表人:吴汉新。被告:吴汉新,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施玉娟,女,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蔡伯冲与被告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蔡伯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伯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素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