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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红金与张世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金,张世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204号原告张红金,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世昌,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金诉被告张世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红金负担。审判员  孙忠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保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