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红金与张世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金,张世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204号原告张红金,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世昌,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金诉被告张世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红金负担。审判员 孙忠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保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