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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建国与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纵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国,重庆纵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437号上诉人:杜建国,男,汉族,1971年0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晶,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海宝,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重庆纵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45号9-1,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202866910B。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上诉人: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5号3-1,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7562435122。法定代表人:穆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承欢,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佳,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纵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建国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杜建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来新审 判 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