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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超、程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程曦,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程曦,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王海英,女,1991年5月26号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杨超与程曦、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2016)赣1181民初1172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8751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875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