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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双丽与刘云国、孙凤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丽,刘云国,孙凤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575号原告:李双丽,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刘云国,男,汉族,1967男12月5日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孙凤艳,女,汉族,1966年6月1日生,住河北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丽诉被告刘云国、孙凤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双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双丽撤回对被告刘云国、孙凤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