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双丽与刘云国、孙凤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丽,刘云国,孙凤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575号原告:李双丽,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刘云国,男,汉族,1967男12月5日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孙凤艳,女,汉族,1966年6月1日生,住河北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丽诉被告刘云国、孙凤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双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双丽撤回对被告刘云国、孙凤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