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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逸安与被告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逸安,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45号原告:陈逸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劲松,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皇经阁村双拥路289号。法定代表人:丁敬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初,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逸安与被告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陈逸安以需另案诉讼撤销《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逸安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逸安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逸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侯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