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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陈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陈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2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负责人张航,行长。委托代理人于云鹏,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辉富。委托代理人陈宏江,男,1978年3月4日出生,行长,农民,住武清区。(被执行人之子)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津0114执2210号。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2210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辉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碱厂支行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存 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