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葛长印、康占喜与王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占喜,王怀东,葛长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占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康小龙(康占喜之子),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东,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秋,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葛长印,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上诉人康占喜因与被上诉人王怀东、原审被告葛长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占喜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康占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占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占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刘正韬审 判 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赫男书 记 员 李安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