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周丽红与侯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红,侯伟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9390号原告周丽红,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侯伟松,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周丽红诉被告侯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伟松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丽红基于被告侯伟松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出借人:周丽红。借款人:侯伟松。借款本金:10000元。借条出具时间:2015年8月22日。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率:未约定。违约责任:未约定。还款情况:已归还人民币3000元,尚余人民币7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因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3000元,现原告主张归还其余7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侯伟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周丽红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侯伟松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侯伟松负担。被告侯伟松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审 判 长 蒋加安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人民陪审员 韩忠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董颖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