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曾红梅与衡阳市金成拍卖有限公司、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红梅,衡阳市金成拍卖有限公司,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红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丹,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金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解。被上诉人: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华新大道(风顺车桥对面)。法定代表人:刘苏联。上诉人曾红梅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金成拍卖有限公司、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案涉房屋的权属、权利瑕疵对拍卖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损失的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已收取租金情况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红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邓婕晖审判员 胡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鑫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