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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42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李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诉状中把被告名字写错,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7)皖1204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