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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艳妮、何俊杰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妮,何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2383号原告:宋艳妮,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何俊杰,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宋艳妮与被告何俊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艳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俊杰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艳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俊杰立即归还原告宋艳妮余下借款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因被告的外婆离世后留下一所位于四会市曙光巷的房子,被告希望原告放弃继承权并愿意支付原告65000元作为补偿。2016年2月6日,被告支付了50000元并写下15000元的借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2017年3月10日归还了5000元,至今尚欠10000元。为此诉至法院。何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何俊杰立下《借条》交宋艳妮,借条载明:何俊杰因资金紧张向宋艳妮借款15000元,借款时限三个月。宋艳妮自述上述借款是何俊杰要求其放弃房产继承权而承诺支付的补偿款,补偿款共计65000元,何俊杰已经支付55000元,尚欠10000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何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宋艳妮主张何俊杰拖欠其借款10000元,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并对借条产生的过程作出了陈述,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当事人双方虽然没有发生真实的借款借贷关系,但双方基于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经协商、结算后确认并签订了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宋艳妮的陈述,在何俊杰未出庭应诉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何俊杰尚欠宋艳妮借款10000元,何俊杰其借款后未依约偿还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宋艳妮要求何俊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俊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艳妮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宋艳妮已预交),由被告何俊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