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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刘方玉、陈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刘方玉,陈玉英,刘法山,刘法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019号原告: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陈令坤,男,汉族,1949年10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果子吴村**号。村民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含盈,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玉,男,汉族,1943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陈玉英,女,汉族,1946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刘方玉之妻。被告:刘法山,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刘方玉长子。被告:刘法领,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刘方玉次子。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梅,女,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太康县。系刘方玉的妻妹。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交还原告的三块耕地共计4.06亩;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原为原告村民成员。1992年在我村分得三块承包地(一块在村东北角,南邻王挺录,北邻陈令林;一块在村北,东邻陈景华,西邻陈凯琳;一块在村北,东邻陈景玉,西邻陈令龙)共计4.06亩。被告于1995年将户口迁至山东省巨野县董关屯镇支屯行政村支屯村,并在该村取得承包地10.7亩,之后于1997年被告将位于原告村的房屋等变卖,在山东省定居生活,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的4.06亩地原由陈令让暂时耕种,后于2016年交村委会管理,2017年6月10日,被告强行在该耕地上耕种,侵害村集体权益。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刘方玉、陈玉英、刘法山、刘法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陈楼自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胡晓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