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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冯一凡与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一凡,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448号原告:冯一凡,。委托代理人:徐传伟,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雪野。法定代表人:廖嘉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光,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一凡与被告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一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一凡撤回对被告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2元,由被告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