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金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金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886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红塔东路12号。负责人:李仕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菊,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金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