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林与吴天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吴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汉族,1976年7月6日生,住蕲春县株林镇许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8XXXX********。被执行人吴天宝,男,汉族,1988年5月5日生,住蕲春县青石镇郑咀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吴天宝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鄂1126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查询,但被执行人吴天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