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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德胜与重庆北部房地产经营公司江北区创源拆迁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德胜,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北部房地产经营公司,卿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德胜,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法定代表人:代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北部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韩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卿素芳,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再审申请人田德胜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重庆北部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北部公司)及卿素芳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德胜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江北区头塘正街15号2-2号房屋公房,原由田德胜父亲田中山承租使用。田中山去世后,由田德胜及其母亲谭明秀共同居住使用。但卿素芳采取欺骗谭明秀、伪造弃权文书的手段,非法获取了江北区头塘正街15号2-2号房屋,侵犯了田德胜的合法权利。北部公司亦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了房屋的相应过户手续。田德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领导非法干预案件审理,枉法裁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畴,现评述如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系平等民事法律主体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法律纠纷。本案中,田德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溉澜溪拆区公房出售审批表》(产权证明)无效。该审批表为江北区头塘正街15号2-2号争议房屋的产权人北部公司、代办拆迁单位创源公司签署意见,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将江北区头塘正街15号2-2号房屋出售给卿素芳的内部审批表。其内容是房屋的产权人、拆迁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的处理意见,形式上属于单位内部的审批流程,并非平等民事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该审批表标注有“产权证明”字样,但该表并非有权机关作出的产权证明,对外并无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其形式及内容均不属产权证明文件。田德胜将该审批表作为客体,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效力认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田德胜的起诉并无不当。田德胜称法院领导干预案件审理,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田德胜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德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