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10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