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新民诉被告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民,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599号原告:陈新民,男,汉族,1956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戴福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亚平,该所副所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新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建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