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郏县自来水公司与孙红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自来水公司,孙红侠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776号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西段(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3881。代表人:李军伟,书记。被告:孙红侠,女,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孙红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自来水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自来水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郏县自来水公司撤回对孙红侠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自来水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关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