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春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190号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负责人:高日,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春花,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大铁匠巷**号院凯旋*座***号。原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告张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1元,减半收取计4340.5元,由原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审 判 长 闫聪岭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