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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清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87号被执行人:王清雄,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清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32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清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海   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天   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