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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茂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昌伟、魏术芬、向城、赵晓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渊,赵昌伟,魏术芬,向城,赵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田茂渊。被执行人赵昌伟。被执行人魏术芬。被执行人向城。被执行人赵晓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茂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昌伟、魏术芬、向城、赵晓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10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