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侬武光与严梅、谢云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侬武光,严梅,谢云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7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侬武光,女,1961年12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严梅,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谢云陵,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广南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员,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侬武光与被执行人严梅、谢云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梅、谢云陵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仲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