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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侬武光与严梅、谢云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侬武光,严梅,谢云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7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侬武光,女,1961年12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严梅,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谢云陵,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广南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员,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侬武光与被执行人严梅、谢云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梅、谢云陵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仲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