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周俊、赵旭峰、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稿)(2017)浙0105执恢213号周俊、赵旭峰、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俊、赵旭峰、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周俊、赵旭峰、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 此 通 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