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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光兰与张道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兰,张道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760号原告:李光兰,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张道宏,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李光兰与被告张道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光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光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光兰负担。审判长  杨子文审判员  王 瑜审判员  康秀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