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和林与成英斌民间借贷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和林,成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和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汉阴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成英斌,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城办。原告尹和林与被告成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成英斌偿还尹和林借款本金427481.21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成英斌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尹和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英斌位于安康市城郊枣园九组(建筑面积:302.22平方米,证号07423)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各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和林现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成英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重新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3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